2194章:春潮带雨晚来急(1 / 1)

逍遥江山 一景之月 1573 字 1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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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宗规矩不可怕的这句话在文人眼里可不是说说而已,让他再来一次伸舌战群儒,他还真没这个信心,更没这个本事,上一次能侥幸说服群臣,除了海禁后的弊端人人看得见之外,更大的原因在于永乐是开了海禁的,况且朝中也有不少支持者,这一次就未必有那么幸运了,先不说自己收商人税的奏折上了大半个月了,还不见动静,就算有了动静他几乎能预料到什么结果,这会儿再整个市舶司改革,不找骂才怪,所以对于扭转市舶司的盈利提议,他并没有趁机而为,不动并不表示不作为,事实上这几日他已开始运作了,先是对于市舶征税的原则做出了调整,在原由征收的基础上,略微增加了些,有水饷、陆饷、加增饷之分。所谓水饷,即以船的广狭为准,饷出于商船;所谓陆饷,即以货之多寡,计值征饷,春饷出于铺商;所谓加增饷,即去吕宋岛的商船返回时所携带的商品甚少,征收水饷、陆饷不多,故对这些船加征一百五十两,称加增饷。增加这个税收的目的,无论是海陆都能收些税收,这样做的目的,其实很简单,就是在朝廷合理的范围之类,征收应该的税收,好从中获取长久的利益,从而扭转市舶司可有可无的局面,当然了这只是他最初的目的,终极目的则是将大明的市舶司走上一条成为大明海陆商业贸易的纽带,无论是朝廷还是商业,甚至是百姓,沿途的城镇都能波及,成为一个以市舶司为中心的商业链,这样一来,所带来的利益如何他不敢去想,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绝对给大明商业带来一股从未有的巨大利益。

但做好这一切之前,他先要做的是如何通过市舶司对港口贸易进行管理,这个比起先前的规划更重要,大明的市舶司随着下西洋停止了八年,多年没盈利,朝廷的不重视,算上自身不努力,难以形成盈利的局面,市舶司只有一个名儿,其各种制度,律法杂乱不堪不说,便是对海上贸易的管理仍延续永乐时的朝贡贸易的土法子,没好处不说,做的还是亏本的买卖,再好的买卖在亏本的状态下也难以持久,因此改是必须的,可如何改却是一个大问题,别具一格自是也可以,但面对祖宗规矩他没这个勇气继续挑战,种种想法在他在脑海里犹豫了不少日子,直到半个月前与郑和船上一聚算是找到了一个平衡点,既能对眼下市舶司的陋习做出改变,又不能背上坏祖宗规矩的罪名,可以说是一举两得的法子。

与其说是改变的法子,不如对大明的市舶司进行梳理罢了,郑和临走是给的是前朝的一本港口贸易律法,名为《广州市舶司条》,这是宋神宗元丰三年颁布实施的一项重要港口管理法律,这部律法的好处,它十分朝前,即便是六年后的今天用起来也不过时,非但如此他所颁布的内容更是让后人惊喜,用在明代这个时代最好不过了,比起明朝海上贸易吏律令混乱。港口开市贸易,依靠的只是一些灵活掌握的临时政策,经常朝令夕改。法律如此不健全,也就有了多如牛毛的敲诈勒索,官府收不上钱,全便宜了地方贪官,这种局面下,使得不少心思活络的商人开始掏空了心思逃避海上税收了,他们一次又一次的花了大把的银子,与大明的官员勾结上,利用官员的庇护,对同行或其他商业进行打压,敲诈勒索从而达到欺行霸市的目的,更让人恨得牙痒痒的时候,官员不顾朝廷律法,颁布各种贸易禁令,而赚钱的货物,说取缔就取缔,从而形成了一家独大的局面,朝廷对此一无所知,即便是不少普通商家为了不满,联合不少商家上了奏折,可不是无人过问,便是被官员给压了下来,久而久之局面便变得不可收拾了,许多官商勾结垄断,变得很方便很容易,而普通商人难以立足,为了活下去,他们不得不走上与官家,海盗勾结的道路,这样一来,好处全都落入了大商人,官员的腰包,朝廷能从海上贸易所带的好处少得可怜了,即便是后来张居正时代,也看不到如何的成果。到了后来的万历时代,更是离谱,千百商人在税使的威逼下,或“弃家逃窜”,或“立见倾荡丧身”。许多繁华的城市,在税监的疯狂掠夺下,店铺倒闭,商旅驻足,负贩稀踪,市场萧条。当时人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朝廷命税监四出抽分征税,“商税重而转卖之处必贵,则买之价增,而买者受其害;商不通而出物之处必贱,则卖之价减,而卖者受其害。利虽仅取及商,而四民皆阴耗其财,以供朝廷之暗取,尤甚于明加田税也”。税使制度的推行,直接影响到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因而也遭到从朝廷到地方无数官吏的强烈反对。广大城居之民,更是对此进行了殊死斗争,发动了一起又一起反矿监税使的“民变”和“兵变”,而且其声势之大,范围之广,可谓是史无前例的。

这些问题明朝当权者自始至终难以解决,反而是宋代对这个问题看得很明白,很早就做出了改变,并着手进行了解决,如当时监管市舶务的张阐奏言:“比者叨领舶司仅及二载,窃常求其利害之灼然者,功持法令之未修。何当福建广南各置务于一州,两(浙)市舶务及分建于五所三路,市舶相去各数千里。初无一定之法,或本于司之申请而他司有不及知,或出于一时之建明而异时有不可用,监官之或专或兼,人吏之或多或寡,待夷夏之商,或同而或异,立赏刑之制,或重而或轻,以至住舶于非发舶之所,有禁有不禁,买物于非产物之地,有许有不许,若此之类,不可既举。故官吏无所遵守,商贾莫知适从。奸吏舞文,远人被害,其为患深。**有司,取前后累降指挥,及三路节次申请,厘析删修,著为一司条例。”建议朝廷制定专门的市舶条法,以有效管理海外贸易,禁绝官吏上下其手。“真是这条奏折,令大宋朝廷猛醒,面对这个辣手且新问题,宋代当权者就比大明重视多了,当年便痛下决心,结合实际,终于在元丰三年,颁布了这个世界上最早的外贸法规,法规上明确了各个港口之间的地位与责任:只有广州,明州,杭州三地可以放行外贸船只。从而集中管理,打击走私。有了管理制度,朝廷律法也起到了足够的作用,使得整个宋代市舶司运作起来就十分细致了,去那儿只能走广州,明州,杭州三地市舶司,海上贸易同样如此,如此一来,朝廷就如同一把大手按住市舶司,而市舶司则用两只大手,死死的按住外向经济的巨额利益,否则难以逃脱干系,这样最大的好处,用杨峥的眼光看,就是航向明确,贸易区也明确,堵住走私空子的是,所有外贸船只返航后,必须要在原出海港口办理纳税事务,给了朝廷所定下的税收后,才能准许你的船只货物上岸,与往日来去不一,轻松偷税漏税的漏洞算是及时给堵住了,想要贸易可以,想要运送货物也可以,合理上交税收,否则概不接待。

元丰法最大高明的地方,在杨峥看来并非针对本国人,而是本着一视同仁的对待,即便是西洋诸国往来的贸易船只,同样由此等调理,来往的商贸船只,必须有市舶司亲自过目后,然后有市舶司统一安排上岸的时间,地点以及卸货的落脚点,外国运至的珍珠、象牙、香料、药材、胡椒等朝贡的商品在规定的落脚点停放后,则改由市舶司就地出售,各地大商人纷纷购买,这种往来的贸易意义极大,宋代从海外购买珍珠、象牙、香料、药材、胡椒等天然产品,卖个境内的商家大户,再以境内的陶瓷、丝绸、纺织品、茶叶等手工业制品卖给西洋诸国,从中获取税收好处,这种互惠互利的贸易每一年,宋朝市舶司从海上贸易中抽税近二百万贯,单以百分之十的啊税收算下来,宋代每年的进出口总额约为二千万贯。足足是大明的数倍,这种内外同时互利的贸易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往日官员的营私舞弊监督,以及官商勾结进行商业垄断得以遏制,非但如此,为了更明确的告知天下官员,元丰律中对这些勾当都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旦触犯决不轻饶,如绍兴十六年,三佛齐国王投书广州市舶司,称近年由于市舶司抽税过重,“商贩如香,颇有亏损”。宋高宗得悉,重申“市舶之利,颇助国用,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阜通货贿”,将广州市舶使袁复降了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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